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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澎湃
发布日期:2024-12-13
类别:处罚判例信息
摘要:12月12日,宁夏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食品类案例:中宁县孟永霞保健品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西地那非)的保健品,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罚没1.2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文:

中宁县孟永霞保健品店内所售卖的27种149 盒(瓶)保健品均含有不同含量的西地那非成分。公开资料显示,西地那非是一种研发治疗心血管疾病药物时意外发明出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俗称“伟哥”,用法用量有禁忌,也不适用于妇女。

12月12日,宁夏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了前述案例,市监部门认为,该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涉及民生安全。此外,通报的案例中还涉及销售过期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枸杞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问题。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3:中宁县孟永霞保健品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24年1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孟永霞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27种149 盒(瓶)保健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经委托法定机构对上述保健品进行检测,检验项目为西地那非,报告显示上述保健品均含有不同含量的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罚没1226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安全,本案例告诫各经营者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莫要贪图私利而将来源不明的保健品进行销售。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查验其安全性,并听从医生的建议。

案例5:宁夏杞三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计量器具、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案

2024年3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宁夏杞三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黑枸杞净含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宁夏杞三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超过检定有效期且未申请检定,无合格检定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子秤作为一种常见的计量器具,量值是否准确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这起案例有力震慑电子计价秤违法作弊行为的发生。在此提醒各使用单位,要认真遵守《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按期到法定技术机构报检,不得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案例6:中宁县魅秀化妆品店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4年4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魅秀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芊嘉牌护发素、纽西之谜粉红芦荟清润舒缓凝胶等化妆品,共计5种22瓶(个)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体现出经营者管理意识淡薄,未对购进货物正确查验并记录有效期限,上架销售一段时间后也未对在售货物及时清理防止过期。经营者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管理意识。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商超,并查看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签、是否超出使用期限等。

案例8:中宁县杞天红商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枸杞案

2024年7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机构对中宁县杞天红商行经营的枸杞进行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罚没6129.57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10:中宁县富泰包装材料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案

2024年8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富泰包装材料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包装物涉嫌侵权,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明文件。经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等相关机构鉴别,当事人销售的包装物上使用“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授权许可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罚没5026元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在于证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这起地理标志侵权案例,进一步规范了枸杞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加深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深度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36826